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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双重标准”谁之过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2-10 16:20:59

中国的朱燕翎女士,得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之助,远赴瑞士雀巢公司总部,抗议该公司在中国销售转基因食品。12月18日的《新京报》以《雀巢坚持中国欧洲双重标准》为题,12月25日的《南方周末》以《朱燕玲:我控告雀巢》的人物专访,分别报道了今次“雀巢风波”。

  对于朱女士的这场旨在维护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公益诉讼(起诉标的为索赔13.6元人民币,即对一包雀巢“巧伴伴”退一赔一),我是赞赏的,赞赏她的勇气与奉献精神,赞赏她引起的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关注。但同时对她的诉诸民族情感的抗议所谓“双重标准”,持保留态度。


  在我看来,道理非常明白:雀巢公司在商言商,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只要不违反产品销售国的法律,即使搞“双重标准”又怎么样?


  我们知道,道德(道义)并不具备强制力,能制约企业决策的无非两条:一是消费者“用脚投票”。如果众多消费者坚决拒绝转基因食品,使它的销路跌破预期指标,它就必须改弦易辙。在欧洲正是这样,大家不敢用转基因食品,商家就不敢生产。雀巢相信“中国消费者并不排斥转基因食品,并指中国是使用最多转基因原料的国家”,我们不能强迫它做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圣人。你辛辛苦苦搞来不支持此判断的社会调查报告,且不谈网民是否民族主义情绪特强烈,是出于反感“双重标准”而表态的,就算调查真的反映了民意,它也有不相信、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权利。说到底,这种市场调查,只是它的决策参考指标;它也可以相信,现在反感的人,经过它的推广宣传,会改变态度,所以它还是有理由继续生产转基因食品。


  二是法律的制约。上上个世纪,鸦片战争之后,我们颟顸的老祖宗,懒得管外夷的事,允诺让外国使领馆处置犯法的外国人,这便产生了丧权辱国的“治外法权”。现在我们所主张的是,按照国际通例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遵守中国的法律。比如,外资企业在中国组织工会不得把他们在本国搞的那一套照搬过来。反过来,他们在本国不能干、但中国法律并不禁止的事,他们当然就可以干了。雀巢等公司就是这样在“钻”中国法律的“空子”。朱燕翎说,雀巢公司主要依据中国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坚持“巧伴伴”是由多种配料构成的终端产品,不属于农产品规定范畴,无须标识;但是中国卫生也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就应该标识;两个部门规章从标识前提到方法上都不一致,她的律师只能回避这些部门规章,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入手。要10年前颁行的“老”法律,解决转基因食品这个新问题,未免太难为它了,胜算有几何?雀巢的法律顾问肯定研究过中国相关法律,他们自以为稳操胜券,所以才态度傲慢。因此,与其责备人家搞“双重标准”,不如审视一下自己的标准,修改立法,让我们的标准与他们的标准接轨,让它“双重”不起来。


  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成功先例的。前几年一些国人抗议日本人对中国搞双重标准,发现汽车有问题不“召回”只维修。后来,咱们也制定了汽车召回制度, 日本人想钻中国法律的空子也找不到缝了。


  与其迁怒于人,不如每天念它十遍:“自胜者强!”


TAG: 雀巢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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