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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由要不要边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2-10 16:32:38

10月29日《参考消息》转载一篇报道说法国正在“严厉打击色情活动”:曾几何时,巴黎是王公大人、政客诗人前往合法妓院寻欢作乐的场所;它出版那些在英国会被取缔的书籍;那里可以随心所欲观看赤裸裸的色情电影。但是,自从新当选的政府在春季大选中取胜以来,它就“采取了评论家所说的镇压性的道德运动,目的是改变法国几百年来宽容放任的形象”。根据上周递交给内阁的一份提案,“消极地勾引人”,换言之,就是穿着短裙在路边闲逛者,将被处以6个月监禁和相当于5000英镑的罚款。


这样的事发生在素以风流(放荡)著称于世的法国,如果不是搞笑,那就是——如李银河女士所说——“性的反革命”。当然,法国现政府这样做,自有他们的说辞,据称是为了消除“公共安全和平静生活受到的一种威胁。”但施如此铁腕,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

法国的事懒得操心,我只是由此想到人类社会的运行大约像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一样,一会儿往左,一会儿往右,总在不断调适之中,真是难得找到不左不右永恒的方向感。以性关系(性自由、性权利、性义务等)来说,什么时候才能在禁欲与纵欲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既有利于个人的“性福”,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种族的强健?


值得欣慰的是,时至今日,“性”在中国,终于成了一个可以摊上台面公开言说的话题。然而,怎样的调门才算不高不低正合适呢?


记得80年代末,著名作家张贤亮在他的小说《习惯死亡》一书借一位旅居巴黎的中国现代派女诗人之口说:“中国本来是一个大修道院,只有中国变成一个大妓院时,中国才能进步!”说者(作者)因为深感个人无力对抗“混乱的道德体系”,所以,“只能用堕落来表现超越”(百花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257、258页),故有此愤激之言。


观照当下的中国,已与《习惯死亡》所描绘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的不同。一方面,伪道学、禁欲主义的反人性的道德习俗,仍然很强大,以致公开的健康的性教育、性知识传播和防艾宣传才刚刚起步,连避孕套(安全套)做广告都尚未解禁;另一方面,纵欲的、淫荡的风气已吹遍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如今,在全国恐怕很难找到几座没有“鸡”迹的城镇,犯事的贪官污吏90%以上都曾包娼(二奶),黄段子短信息满天飞,导游讲荤话根本不顾忌游客中是否有未婚女子有父女有兄妹,至于贩卖自己的“下半身”经历或皮肉生涯的女“作家”已非止一个两个。


在这种社会情境中,我们的性学、性社会学专家以及别的性言说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用怎样的调门谈论性革命呢?我想,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既要讲“食色,性也”,让人们大大方方像谈论“饮食”一样谈论“男女”之事,旗帜鲜明地反对以封建礼教以及所谓革命的“激情”压抑任何人特别是妇女的性权利,把人降低到配种站牲畜的地位;又要在主张性权利时,讲点人的尊严,讲点社会责任,不要把人贬低到阿猫阿狗的地步,同时,至少提到可能有的行为后果,不要让年轻的当事人面临痴男怨妇制造情杀案时毫无心理准备。


我写这番话,是因为最近读到一位性社会学专家的系列文章,对她鼓吹性自由的调门之高大不以然。在她看来,似乎卖身、群交等等都是人固有的性权利,不应受到干预。她的性观念甚至比福柯更“革命”:福柯提出“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的观点时,还有一点犹豫,即对强奸和涉及儿童时怎么办?可以将强奸视同伤害罪,那么涉及儿童呢?但我们这位学者说,“如果将强奸视为伤害身体其他部位相同的伤害罪,如果将违反儿童意愿的强奸也视为伤害,将不违反儿童意愿的性关系视为正常行为,也就解除了福柯有关性的立法原则的最后两个顾虑。”(《21世纪环球报道》10月26日P33《性情中人》专栏)她的意思显然可以理解为,比如一个10多岁的小女孩,只要哄得她愿意,与她发生性关系,都应当视为正常行为,而不得视为强奸或伤害。这样的性主张走得未免太远了点吧?除非她能证明人的心智不需要发育成长即被保护的过程。


让我们在谈论性权利时,记住一句古训吧:过犹不及。不仅在政治“路线”上,而且在性自由(禁欲与纵欲)观念上,中国也最好别折腾过来,折腾过去,总是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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