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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医10多年家负巨债 父欲捐儿活体遭拒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22 16:22:59 / 个人分类:求助

求医10多年家负巨债 父欲捐儿活体遭拒

孩子患病求医10多年家负巨债

  早报讯(记者周长锋 文/图)从安溪到厦门为儿子求医的李清顺,昨日面对记者露出无奈的神情。他告诉记者,儿子患“进行肌肉营养不良症”已经13年,患病后全身瘫痪,骨关节严重变形。在这十几年里,为治疗儿子的病四处奔走,家里早就一无所有,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办法为孩子治疗。李顺清说:“我愿意把儿子的活体捐给医疗机构,作为活标本进行医学科研,探索研究‘进行肌肉营养不良症’,挽救更多的患儿。”可是,经过多方联系,医疗机构并不愿意接受他的“活标本”想法。

  父亲:捐儿活体实属无奈

  李清顺说,这实在是无奈之举。儿子李小艺(化名)6岁时不幸患上“进行肌肉营养不良症”,终日瘫痪在床,手脚连移动一下都很困难。10多年转眼过去,孩子的病也不见好转,而家里却已举债10多万元。

  李清顺夫妇称,哪怕孩子有点自理能力,他们也可以出去赚点钱补贴家用。但实际情况是孩子连动弹一下都没办法,必须专人长期护理,所以在长期的奔波中,家长也心力交瘁。他们不忍心看着孩子受病痛的折磨,才产生捐活体的念头,但联系多家医疗机构,并没有哪家医疗机构支持他的想法。

  专家:治疗可恢复自理功能

  厦门警备区医院风湿科陈主任告诉记者,“进行性肌肉营养不良症”是一种遗传性进行性肌肉变性疾病,主要表现为肌肉进行性加重的萎缩和无力,表现为能走路的时间推迟,行走缓慢、易跌倒、跌倒后不易爬起。李清顺儿子的病经过治疗后,至少可以恢复肢体功能,生活可以自理,但费用比较高昂,估计得10万元。

  红会:此类活体捐赠不允许

  就活体捐赠问题,记者咨询了厦门的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陈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证处的公证才可以进行捐赠。像李小艺这种在病期中选择活体捐赠的,医疗机构是不会接收的。

  厦门红十字会一杨姓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法律规定活体只能将自己的部分器官移植给亲属。像李小艺这样的活体捐赠是不允许的。如果是遗体捐赠,可以直接向红十字会申请。

  患儿:理解父母更希望活下去

  李清顺的儿子得知父亲的想法后并没有表现出诧异。他告诉记者,在十几年的奔波中,他也感受到父母的辛苦,知道父母此举也是迫于无奈,“幸福的生活谁都想,可我患病已经耗去10多年。从小到大,我的手脚都是软绵绵的,全身无力,生活根本没法自理,父母的累是无法说的。父母迫于无奈,想放弃治疗,我也愿将自己捐献给医院,做活标本。可生命是宝贵的,只有一次,我希望更好地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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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献活体的方式从法律角度讲是禁止的,因为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包括医生、个人都没有权利终止他人或自己的生命。按照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条例里面提到“活体器官”就是在活人身上的器官。如果是遗体器官,当然可以以捐赠的形式捐给社会的任何人;但活体捐献的对象就只能是血缘关系和亲属之间。这个条例本意是为了防止器官买卖,防治买卖人从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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